4.新企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禁止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从事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一类法律规范的通称。[61]
个人和企业作为经营者,在创业与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如果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则构成不正当竞争。[62]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以下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假冒、仿冒知名商品其他标志,假冒、仿冒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使用虚假质量标志;(2)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为了排挤其他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3)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指定交易和地方封锁行为;(4)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5)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6)通过不正当手段,违法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7)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8)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9)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奖金额超过五千元;(10)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11)在投标中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