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日本哲学家认为,反映自然史普遍发展过程中形式转化的规律性是“唯物主义辩证法”或“自然辩证法”;反映人的自然、社会史(自然史的特殊阶段)的形式转化,或者说,反映这个特殊阶段上的劳动、实践的形式转化的规律性是“社会辩证法”,反映作为个别阶段,即作为人的自然的一个阶段的认识过程、思维过程的形式转化的规律性是“思维辩证法”或称认识论、逻辑学。在“辩证的、历史的唯物主义”的体系中,这里所说的自然辩证法、社会辩证法、思维辩证法不是简单的并列关系。三者构成普遍、特殊、个别这一立体的关系。这种体系本身应该反映自然史,并且应该辩证地、历史地、唯物地来展开。
第四,日本哲学家认为,为促进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贯彻列宁的“辩证法、认识论、逻辑学三者同一”的观点是不可缺少的。东德哲学家对于辩证法、认识论、逻辑学在体系内应占有的地位,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没有充分阐明。关于逻辑学几乎没有言及。日本哲学家认为,辩证法、认识论、逻辑学三者的关系不仅是逻辑的横的相互关系,而)→认识论(洛克、康德)→逻辑学(黑格尔)这种纵的哲学史的发展关系。